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毛志刚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1121********381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1104民初2784号
案号
(2020)辽1104执92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大洼支行与被告毛志刚、被告胡艳杰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二、被告毛志刚、胡艳杰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大洼支行借款本金178264.14元及利息4581.73元、罚息256.35元、复利(利息、罚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计算)、律师费10070.62元。三、被告盘锦兴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被告毛志刚、胡艳杰不能足额清偿上述债务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毛志刚、胡艳杰追偿。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81.5元由被告毛志刚与被告胡艳杰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0-05-13
发布时间
2020-08-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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