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陈亮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1402********061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1402民初2116号
案号
(2020)辽1402执98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连山支行与被告李秀华于2010年12月8日签订的《个人借款/担保合同》。 二、被告李秀华、陈亮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连山支行贷款本金195982.27元及利息38 717.96元(该利息截止2017年10月30日),同时从2017年10月31日起,以195 982.27元为本金,向原告支付利息至清偿之日止(利息计算方式以合同约定为准)。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连山支行对被告李秀华所有的坐落于葫芦岛市连山区渤海街17-3号楼3单元302室、房屋所有权证号201024233的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何繁对上述债务在案涉楼房已抵押登记剩余的未完全受偿的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 820.00元,由被告李秀华、陈亮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0-08-04
发布时间
2020-08-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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