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谢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1122********13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1104民初426号
案号
(2020)辽1104执77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大洼支行与被告谢超于2015年9月2日签订的编号为210730308-2012-2015000184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二、被告谢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大洼支行借款本金102205.88元及利息、罚息(截止2018年12月28日,应收利息4175.34元、罚息456.21元,自2018年12月2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及罚息);三、被告盘锦兴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偿还借款后,有权向被告谢超追偿;四、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大洼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37元,公告费560元,共计2997元,由被告谢超负担,被告盘锦兴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0-04-29
发布时间
2020-08-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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