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罗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121********227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606民初2951号 |
案号 |
(2020)冀0606执106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邓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保定市博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802万元及逾期利息和违约金(自2018年11月21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20300元;二、被告罗晓燕、罗静、涞源县漫臣酒店有限公司、富朗成(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邓勇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保定市博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告邓勇、罗晓燕抵押的坐落于涞源县后泉坊108国道北[不动产权证号:冀(2017)涞源县不动产权第0000001号]的不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四、驳回原告保定市博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3300元,原告博程汽车公司负担15951元,被告邓勇、罗晓燕、罗静、涞源县漫臣酒店有限公司、富朗成(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27349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邓勇、罗晓燕、罗静、涞源县漫臣酒店有限公司、富朗成(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3-19 |
发布时间 |
2020-08-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