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贾丹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403********212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川0105民初3902号 |
案号 |
(2019)川0105执76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成都市九仙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成都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代偿款201?921.44元;二、成都市九仙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成都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违约金150万元;三、四川显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何长江、贾丹、王国卫、何静玟、杜巍、曾娟、徐万里、徐华勤、宋川、谢青林、李娟应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成都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何长江、贾丹所有的位于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北京路155号2栋2单元3层5号(权0114319);对何静玟所有的位于龙泉驿区同安街办同安路43号明星综合市场5栋附一层(权0138152)、龙泉驿区同安街办同安路43号明星综合市场5栋1号(权0138153)、龙泉驿区同安街办同安路43号明星综合市场5栋2号(权0138154)、龙泉驿区同安街办同安路43号明星综合市场5栋4号(权0138156)享有优先受偿权,即有权就上述财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二项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五、驳回成都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若成都市九仙商贸有限公司、四川显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何长江、贾丹、王国卫、何静玟、杜巍、曾娟、徐万里、徐华勤、宋川、谢青林、李娟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向成都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462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1?062元,由成都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062元,成都市九仙商贸有限公司、四川显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何长江、贾丹、王国卫、何静玟、杜巍、曾娟、徐万里、徐华勤、宋川、谢青林、李娟负担2万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19-01-14 |
发布时间 |
2019-06-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