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毛元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2225********28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黔0623民初259号 |
案号 |
(2020)黔0623执54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阡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毛元辉、毛元强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何均龙租赁费34,000元;二、驳回原告何均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5元,由被告毛元辉、毛元强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石阡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20-07-16 |
发布时间 |
2020-08-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