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萍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2823********704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豫1728民初479号 |
案号 |
(2019)豫1728执14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萍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遂平恒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2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双方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执行);二、被告遂平县鲜又多商贸有限公司、被告刘淑红对上述第一项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张萍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遂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9-01-11 |
发布时间 |
2019-06-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