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韦伟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2127********123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桂1224民初558号
案号
(2020)桂1224执21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兰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韦伟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202712.33元及利息(利息以代偿款余额202712.33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同期同档次利率的四倍计算,从2018年4月9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70元,由被告韦伟丰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东兰县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0-04-22
发布时间
2020-08-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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