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易斌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312********001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赣0323民初197号
案号
(2020)赣0323执52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萍乡市芦溪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易斌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之内向原告江西芦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截至2020年2月17日的利息(含罚息、复利)1238794.61元,后续利息(含罚息、复利)以本金5000000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逾期罚息利率即年利率12.441%及计算方式自2020年2月18日起计算至借款清偿日止。二、被告卜利华、郑振欣对被告易斌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卜利华、郑振欣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被告易斌实现追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471元,由被告易斌、卜利华、郑振欣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芦溪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0-08-13
发布时间
2020-08-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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