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莫洪慧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122********008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桂0103民初13883号 |
案号 |
(2020)桂0127执82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莫洪慧偿还原告南宁市新长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3856元;二、被告莫洪慧支付原告南宁市新长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利息、违约金(计算方式:以本金13856元为基数,从2016年3月25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三、驳回原告南宁市新长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各项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360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南宁市新长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24元,被告莫洪慧负担496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横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5-29 |
发布时间 |
2020-08-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