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朱旭兴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2922********1018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豫1322民初859号
案号
(2020)豫1322执恢40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朱旭兴、张云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所欠原告张玉峰借款2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5年7月3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朱旭兴、张云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所欠原告张玉峰借款2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6年3月1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三、被告朱乐珊对上述借款及利息在其受赠与的位于郑州市惠济区三全路21号3号2单元905号的房屋的价值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张玉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60元,保全费2840元,合计11100元,由被朱旭兴、张云峰、朱乐珊负担10000元,原告张玉峰负担11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0-08-26
发布时间
2020-08-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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