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724********70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0724民初1782号 |
案号 |
(2020)豫0724执85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获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吴超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余学超返还购车款395000元。二、被告吴超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以欠款本金395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从2019年4月20日起向原告余学超支付利息至实际还款日。该利息随本金支付。三、驳回原告余学超的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获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7-22 |
发布时间 |
2020-08-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