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常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902********09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鲁0902民初3201号 |
案号 |
(2019)鲁0902执8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泰安市巨鼎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998740.97元;二、被告泰安市巨鼎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截止至2017年12月7日的利息、罚息及复利计763664.51元,剩余的利息、罚息及复利,以1998740.97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8日起至借款本息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三、被告泰安鑫长城经贸有限公司、泰安荣旭钢铁有限公司、泰安市宝真商贸有限公司、徐宝燕、王玉华、李海洋、徐俊基、常勇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泰安鑫长城经贸有限公司、泰安荣旭钢铁有限公司、泰安市宝真商贸有限公司、徐宝燕、王玉华、李海洋、徐俊基、常勇对上述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对被告泰安市巨鼎橡塑制品有限公司行使追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47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32470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9-01-08 |
发布时间 |
2019-06-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