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游静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2601********10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闽0802执383号 |
案号 |
(2020)闽0802执恢6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游静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返还洪芸珊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该款从2018年5月15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月利率0.93%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20-06-22 |
发布时间 |
2020-08-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