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钟卫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781********361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闽08刑终67号
案号
(2020)闽0823执124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维持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9)闽0823刑初297号刑事判决的第一、三、六、七、八、十、十一、十二、十四项。 二、撤销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9)闽0823刑初297号刑事判决的第二、四、五、九、十三项。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植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与原判犯开设赌场罪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六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二千元(原判罚金二千元已交,剩余罚金三万元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交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8年12月11日起至2025年1月10日止。)四、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龙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8年12月6日起至2022年2月4日止。)五、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龙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8年12月6日起至2022年2月4日止。)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庄文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已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9年1月29日起至2021年4月28日止。) 七、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植栋、陈龙仙、陈龙苏、庄文辉分别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千七百九十元、二千元、二千元、一千元,依法发还给被害人张静人民币二千五百元,发还给被害人吴赛英人民币六千二百九十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省份
福建
立案日期
2020-07-21
发布时间
2020-08-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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