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洋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1121********482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辽1104民初1066号 |
案号 |
(2020)辽1104执150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刘月龙、刘洋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刘金福劳务费30,290.00元及利息(从2020年3月2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支付利息)。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75.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837.50元,由被告刘月龙、刘洋承担278.50元,由原告刘金福承担559.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洼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0-08-27 |
发布时间 |
2020-08-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