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洋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1121********482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1104民初1066号
案号
(2020)辽1104执150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刘月龙、刘洋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刘金福劳务费30,290.00元及利息(从2020年3月2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支付利息)。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75.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837.50元,由被告刘月龙、刘洋承担278.50元,由原告刘金福承担559.0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0-08-27
发布时间
2020-08-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