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常鹏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1102********10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辽0624民初76号 |
案号 |
(2020)辽0624执10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常鹏飞、盘锦天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宽甸泰安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5576.66元及利息(自2015年12月30日始至付清工程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70元,由被告常鹏飞、盘锦天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0-07-09 |
发布时间 |
2020-08-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