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111********62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辽0102民初10011号
案号
(2020)辽0102执恢112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冯守鹤本金20万元;并自2015年11月22日起,以2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给付原告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张强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0-08-11
发布时间
2020-08-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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