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杨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1121********401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1104民初1102号
案号
(2020)辽1104执149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杨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静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元,并从2018年6月1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本息还清止;二、被告胡微对偿还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案件受理费4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杨宇、胡微负担215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0-08-25
发布时间
2020-08-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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