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农芳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2626********5006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桂1081民初9号
案号
(2020)桂1081执25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靖西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农芳给与被告黄臣镗离婚;二、婚生女儿黄彩梅跟随被告黄臣镗生活,由被告抚养,原告黄彩梅每月25日前给付孩子生活费300元(从2018年3月份起至小孩年满十八周岁止),孩子的教育费、医疗费由原、被告平均负担;孩子长大后,随父随母生活由其自行选择。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1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即150元,由原告农芳给负担。上述应付的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未能按判决书指定的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则视为放弃权利。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靖西市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0-03-23
发布时间
2020-08-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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