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汉斌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421********00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桂0481民初1767号 |
案号 |
(2020)桂0481执75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岑溪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吴汉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李振模借款本金45000元及利息(利息以45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计算,从2015年9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5元,公告费560元,共计148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吴汉斌负担。被告吴汉斌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可将款直接汇至本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岑溪市支行,户名:岑溪市人民法院,账户:2104370009249019015)转给原告李振模。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岑溪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5-19 |
发布时间 |
2020-08-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