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滕荣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824********81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桂0721民初2707号 |
案号 |
(2020)桂0721执75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灵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滕荣支付赔偿款人民币18 280元给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钦州中心支公司.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在本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9元,由被告滕荣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灵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6-03 |
发布时间 |
2020-08-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