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廖铭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421********109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桂0481民初2083号 |
案号 |
(2020)桂0481执43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岑溪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吴慧玲应归还借款人民币20000元及支付利息(利息从2017年10月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止,以借款本金2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给原告黄积安;二、被告廖铭对以上判决第一项被告吴慧玲应负担的还债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人民币900元(原告黄积安已预交),由被告吴慧玲、廖铭共同负担。被告吴慧玲、廖铭对上述判决应履行给付之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被告吴慧玲、廖铭可将履行款直接汇至本院(本院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岑溪市支行;户名:岑溪市人民法院;账号:2104370009249019015)转给原告黄积安。逾期履行的,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义务人不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判决如下:被告吴慧玲应归还借款人民币20000元及支付利息(利息从2017年10月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止,以借款本金2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给原告黄积安;二、被告廖铭对以上判决第一项被告吴慧玲应负担的还债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人民币900元(原告黄积安已预交),由被告吴慧玲、廖铭共同负担。被告吴慧玲、廖铭对上述判决应履行给付之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被告吴慧玲、廖铭可将履行款直接汇至本院(本院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岑溪市支行;户名:岑溪市人民法院;账号:2104370009249019015)转给原告黄积安。逾期履行的,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义务人不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岑溪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3-12 |
发布时间 |
2020-08-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