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吴慧玲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0481********002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桂0481民初2084号
案号
(2020)桂0481执43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岑溪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吴慧玲应归还借款人民币20000元及支付利息(利息从2018年9月1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止,以借款本金2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给原告黄积安。本案诉讼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人民币900元(原告黄积安已预交),由被告吴慧玲负担。被告吴慧玲对上述判决应履行给付之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被告吴慧玲可将履行款直接汇至本院(本院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岑溪市支行;户名:岑溪市人民法院;账号:2104370009249019015)转给原告黄积安。逾期履行的,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义务人不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判决如下:被告吴慧玲应归还借款人民币20000元及支付利息(利息从2018年9月1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止,以借款本金2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给原告黄积安。本案诉讼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人民币900元(原告黄积安已预交),由被告吴慧玲负担。被告吴慧玲对上述判决应履行给付之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被告吴慧玲可将履行款直接汇至本院(本院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岑溪市支行;户名:岑溪市人民法院;账号:2104370009249019015)转给原告黄积安。逾期履行的,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义务人不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岑溪市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0-03-12
发布时间
2020-08-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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