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侯惠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22426********486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甘1123民初1450号
案号
(2020)甘1123执38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渭源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由被告王国强、侯惠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渭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80000元、利息49570.69元(利息算止2019年4月29日,2019年4月30日至还款之日的逾期利息按年利率14.4045%计付;二、由被告王玉平、被告侯秉荣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二人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国强、侯惠君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44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王国强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渭源县人民法院
省份
甘肃
立案日期
2020-04-23
发布时间
2020-08-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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