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2422********211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1202民初5643 号
案号
(2020)粤1202执190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李龙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清偿贷款本金94550.31元、拖欠本金的罚息2912.17元(上述利息、罚息已计至2019年11月15日;之后的利息、罚息依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网络循环贷款合同》定的标准计付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李龙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支付律师费8600元。三、本案受理费237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李龙负担。被告李龙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述费用。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0-07-02
发布时间
2020-08-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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