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0923********005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鲁0983民初3320号
案号
(2020)鲁0983执71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肥城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超、李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山东肥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3,278元;二,被告张超、李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山东肥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利息(2019年7月19日之前的利息2,886.41元,之后的利息以本金23,278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20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三、被告张超、李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山东肥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3,400元;四原告山东肥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鲁jpr716号和鲁jqw339号黑豹牌轻型厢式贸车有抵押权,并有权对该车辆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25,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五、驳回原告山东肥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问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5元、财产保全费370元,由被告张超,李晓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肥城市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20-03-27
发布时间
2020-08-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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