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林辉东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2621********639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鲁0681民初2553号
案号
(2020)鲁0681执114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龙口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林辉东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路胜安租赁费223000元及利息(以223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5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律师费15000元;二、原告路胜安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到被告林辉东处将315型号塔吊自行拉回。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23元,由被告负担4870元,由原告负担53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20-05-14
发布时间
2020-08-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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