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秦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3029********287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川1702民初4915号
案号
(2020)川1702执111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由被告秦军在本判决生效后次日向原告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分行偿还下欠借款本金77316.21万元及借款资金利息、手续费(借款资金利息以77316.21元为基数从2018年8月17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三点五计算至下欠借款本金77316.21元偿还完毕之日止;手续费以每月264元从2018年9月起计算至下欠借款本金77316.21元偿还完毕之日止);二、由被告秦军在本判决生效后次日向原告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分行支付律师代理费2000元;三、驳回原告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分行要求被告秦军承担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0-06-03
发布时间
2020-08-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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