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曾安其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0421********601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闽0421民初1595号
案号
(2020)闽0421执56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明溪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周清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明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复息8111.14元(利息、复息计算至2019年6月6日);二、周清华同时应支付明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2019年6月7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本息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率、罚息利率计算的利息和复息;三、曾安其对上述借款本金、利息和复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3元,由周清华、曾安其负担。公告费600元,由周清华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明溪县人民法院
省份
福建
立案日期
2020-07-01
发布时间
2020-08-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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