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丽丽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530********20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606民初3730号 |
案号 |
(2020)冀0606执36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曾培峰、张丽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梁亚苹偿还借款本金912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利息以91200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1日起至本息付清时止,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扣除被告曾培峰、张丽丽已经支付的2000元);二、驳回原告梁亚苹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保全费1170元,共计2620元,由原告梁亚苹负担782元,被告曾培峰、张丽丽负担1838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1-03 |
发布时间 |
2020-08-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