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赵洋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52122********009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内0721民初1162号 |
案号 |
(2020)内0721执65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阿荣旗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赵洋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王有金代其偿还康安龙借款70,000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自2019年4月9 日起至借款全部偿还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履行。 案件受理费1,830元,由被告赵洋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阿荣旗人民法院 |
省份 |
内蒙古 |
立案日期 |
2020-03-24 |
发布时间 |
2020-08-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