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唐洪飞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52102********305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内0781民初12号
案号
(2020)内0781执恢5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满洲里美顺经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魏建民、李绍冬投入资金62万元;二、被告满洲里美顺经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62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12月16日起按照日万分之六的标准给付原告魏建民、李绍冬违约金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三、被告李媛媛、牛建民、唐洪飞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给付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 227.60元,减半收取5 613.80元,由被告满洲里美顺经贸有限公司、李媛媛、牛建民、唐洪飞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省份
内蒙古
立案日期
2020-04-02
发布时间
2020-08-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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