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韦乾德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2327********085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黔2327民初381号 |
案号 |
(2020)黔2327执23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册亨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被告韦乾德于本法律文书生效三十日内向原告潘国珍、韦坤美、韦坤秀、韦娜娜、韦贵江赔偿因韦乾金死亡所产生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共计人民币260712元;二、驳回原告潘国珍、韦坤美、韦坤秀、韦娜娜、韦贵江的其他诉讼请求。若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22元,由被告韦乾德承担(该款原告已申请缓交,由被告韦乾德于本法律文书生效后十五内向本院缴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册亨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20-04-07 |
发布时间 |
2020-08-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