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韦乾德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22327********085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黔2327民初381号
案号
(2020)黔2327执23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册亨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由被告韦乾德于本法律文书生效三十日内向原告潘国珍、韦坤美、韦坤秀、韦娜娜、韦贵江赔偿因韦乾金死亡所产生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共计人民币260712元;二、驳回原告潘国珍、韦坤美、韦坤秀、韦娜娜、韦贵江的其他诉讼请求。若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22元,由被告韦乾德承担(该款原告已申请缓交,由被告韦乾德于本法律文书生效后十五内向本院缴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册亨县人民法院
省份
贵州
立案日期
2020-04-07
发布时间
2020-08-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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