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宁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106********3618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辽0103民初9167号
案号
(2019)辽0103执79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沈阳信隆高校后勤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贷款本金3,000,000元、利息125,101.13元(截至2017年4月20日,自2017年4月21日起至被告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二、被告辽宁进化教育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李宁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驳回原告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80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沈阳信隆高校后勤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辽宁进化教育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李宁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19-03-01
发布时间
2019-07-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2019)辽0103执794号
立案日期
2019-03-01
执行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标的
3162701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