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111********465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0102民初4777号
案号
(2020)辽0102执554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山支行借款本金70,185.89元,利息0元、罚息8,487.95元(以上本金及利息截止日为2019年6月5日),并自2019年6月6日起,按《中国建设银行“快e贷”借款合同》约定的计息办法给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山支行逾期利息至本判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李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山支行律师费4,199.1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29元,保全费79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李波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0-07-27
发布时间
2020-08-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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