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高健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727********0318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沈和民一初字第01387号
案号
(2019)辽0102执恢118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高健、王国秋、刘晨涛、赵梅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刘广东借款本金1255145元;二、被告高健、王国秋、刘晨涛、赵梅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刘广东利息153000元(2014年5月10日执2015年2月10日期间);三、被告高健、王国秋、刘晨涛、赵梅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刘广东利息(以1255145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四、被告锦州晟源防腐保温有限公司对上述一至三向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20037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19-08-20
发布时间
2020-08-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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