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贾兵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726********25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辽0726民初551号 |
案号 |
(2020)辽0726执59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黑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贾兵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赵杰、刘振学、杜素英、刘思鹏死亡赔偿金47827.5元,丧葬费32172.5元,精神抚慰金30000元,计110000元。二、被告赔偿原告赵杰、刘振学、杜素英、刘思鹏剩余死亡赔偿金227112.5元及被抚养人刘思鹏生活费32361元,计259473.5的50%部分,即129736.75元。上述款项合计239736.75元,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57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贾兵负担2404元,由原告赵杰、刘振学、杜素英、刘思鹏负担153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黑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0-07-01 |
发布时间 |
2020-08-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