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檀国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122********48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桂0127民初3218号 |
案号 |
(2019)桂0127执193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横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黄炽高、檀秀兰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县支行借款本金49844.73元;二、被告黄炽高、檀秀兰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县支行支付借款利息、罚息及复利(利息计算方式:以借款本金50000元为基数,利息、罚息及复利按编号45020120120123573《中国农业银行农户贷款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自2015年12月18日起计至本案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被告黄炽高已归还的借款本金155.27元及已支付的借款利息1453.02元、复利0.22元作相应扣减。);三、被告檀国静、檀国碧对被告黄炽高、檀秀兰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的保证责任,被告檀国静、檀国碧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黄炽高、檀秀兰追偿。案件受理费1151元,减半收取计576元,由被告黄炽高、檀秀兰、檀国静、檀国碧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横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19-12-13 |
发布时间 |
2020-08-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