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姚学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502********031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桂0323民初1815号
案号
(2020)桂0323执66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灵川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姚学明赔偿原告唐中亿经济损失4820元;驳回原告唐中亿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6元,公告费560元,共计626元,由原告唐中亿负担16元,由被告姚学明负担510元。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灵川县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0-05-13
发布时间
2020-08-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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