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何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22131********5616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川0124民初3541号
案号
(2020)川0124执79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何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四川山重机械有限公司租金118516元并支付从2015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该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二计算的违约金;二、驳回原告四川山重机械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征收1967元,由原告四川山重机械有限公司承担667元,被告何静承担13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0-04-23
发布时间
2020-08-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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