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叶敏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2529********17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602民初782号 |
案号 |
(2020)冀0602执54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叶敏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信用卡透支款本金1879.4元、滞纳金266.91元;二、被告叶敏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信用卡透支款的利息615.91元(截至2018年6月2日);其余利息按信用卡透支款本金1879.4元的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自2018年6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被告叶敏敏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至本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4-23 |
发布时间 |
2020-08-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