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681********39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豫04刑终382号 |
案号 |
(2020)豫0482执407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维持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2018)豫0482刑初61号刑事判决中第一、二、三、七、八、九、十、十一、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三十、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一、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项对被告人张德亮、林华堃、张厚锐、崔丹、卢娜、樊雯菲、王淑婷、周建东、连大伟、李沙沙、张红艳、夏景亮、林冬、杨浠、张丽、池新乐、王圣、张文军、张春兰、吴新菲、徐孝杰、郑素勇、林俊杨、陈双豪、廖峰、黄滨、廖乾东、王飞强、邓静怡、陈江龙、王靖如、游冬雪、赵海虹、俞苏敏的判决部分、对涉案财物的追缴和退赔部分及第四、五、六、十二项中对被告人郑舜、陈志伟、林景亮、刘必伟犯诈骗罪的判决的定罪部分;二、撤销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2018)豫0482刑初61号刑事判决第四、五、六、十二项中对犯郑舜、陈志伟、林景亮、刘必伟犯诈骗罪的量刑部分部分。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郑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万三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14日起至2021年12月1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志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3日起至2020年12月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五、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林景亮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31日起至2021年2月2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必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27日起至2020年11月2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汝州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6-18 |
发布时间 |
2020-08-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