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宗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825********125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鲁0883民初4821号 |
案号 |
(2020)鲁0883执恢25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邹城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邹城市金盟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490000元、利息123538.05元(计算至2017年8月21日,顺延期间的利息以1490000为基数,自2017年8月22日起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二、被告邹城市合作阿康农资有限公司、邵合作、马祥强、张春梅、宗华、刘瑞菊、宗恩奎、王晶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邹城市合作阿康农资有限公司、邵合作、马祥强、张春梅、宗华、刘瑞菊、宗恩奎、王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邹城市金盟纺织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661元,由被告邹城市金盟公司有限公司、邹城市合作阿康农资有限公司、邵合作、马祥强、张春梅、宗华、刘瑞菊、宗恩奎、王晶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邹城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0-05-07 |
发布时间 |
2020-08-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