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梁小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0783********185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1202民初5805号
案号
(2020)粤1202执53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张莉娟与被告梁小龙于2017年4月7日签订的《星湖奥园商铺租赁合同》。二、被告梁小龙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肇庆市西江北路星湖奥园c5栋首层8号商铺腾空并交还给原告张莉娟。三、被告梁小龙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莉娟支付租金18900元及利息(上述租金暂计至2019年9月30日,2019年10月1日之后的租金或解除合同后的房屋占用费均按每月6300元计至被告交还商铺之日止,租金或房屋占用费的利息以实欠租金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4.35%,从2019年7月11日起计算至租金付清之日止)。四、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16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梁小龙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0-03-13
发布时间
2020-08-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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