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玉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2922********9009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鲁1721民再6号
案号
(2020)鲁1721执116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曹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撤销本院(2017)鲁1721民初844号民事判决;二、原审被告曹县元芝木业有限公司返还原审原告曹县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89722.58元,并支付利息(以489722.58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7日起至2016年4月23日止,按年利率11.86199077计算)及罚息(以489722.58元为基数,自2016年4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7.792986155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完毕;三、原审被告刘万锋、张玉芳、杨克允、刘彦玲、刘付生、张向忠对原审被告曹县元芝木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二项债务和案件受理费的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审被告张玉华对原审被告曹县元芝木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二项债务在借款本金20万元和利息,罚息及案件受理费的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20-05-07
发布时间
2020-08-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