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林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0181********16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闽0423民初512号 |
案号 |
(2020)闽0423执58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清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林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廖正平借款本金61,800元及至2015年6月10日止(按月利率1%,计四个月)的利息2,472元。二、自2015年6月12日起至还清借款本息时止的利息,林强应按余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月利率2%计算利息支付给廖正平。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06元,公告费600元,合计人民币2,006元由林强负担(该款先由廖正平垫付,待林强履行标的款时一并给付)。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清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20-08-19 |
发布时间 |
2020-08-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