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林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0181********1638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闽0423民初512号
案号
(2020)闽0423执58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清流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林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廖正平借款本金61,800元及至2015年6月10日止(按月利率1%,计四个月)的利息2,472元。二、自2015年6月12日起至还清借款本息时止的利息,林强应按余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月利率2%计算利息支付给廖正平。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06元,公告费600元,合计人民币2,006元由林强负担(该款先由廖正平垫付,待林强履行标的款时一并给付)。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清流县人民法院
省份
福建
立案日期
2020-08-19
发布时间
2020-08-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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