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赵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121********50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辽0423刑初26号 |
案号 |
(2020)辽0423执75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李晓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2月26日起至2022年4月2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即时缴纳。)二、被告人李晓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2月26日起至2022年2月2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即时缴纳。)三、被告人赵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2月26日起至2020年9月2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即时缴纳。)四、被告人宁海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2月28日起至2020年5月2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即时缴纳。)五、责令被告人李晓宇、李晓龙、赵明、宁海清退赔被害人(详见附页)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0-07-09 |
发布时间 |
2020-08-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