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梁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1221********27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辽0105民初4667号 |
案号 |
(2020)辽0105执289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梁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徐井伟支付赔偿款4,000元;二、驳回原告徐井伟其他诉讼请求。上述款项,如果被告梁峰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被告梁锋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0-08-06 |
发布时间 |
2020-08-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