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白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904********00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辽0904民初287号 |
案号 |
(2020)辽0904执15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白冰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张文波借款本金400000元;并自2019年1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标准计算给付原告欠款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00元、公告送达费260元,共计756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白冰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0-06-01 |
发布时间 |
2020-08-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